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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事业单位如何使用劳务派遣业务

发布日期:[2017-05-16]   

       2003年7月份国家出台实施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着重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立法完善,这对全国的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事业单位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优化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建立劳务派遣员工考核管理体系,明确“三性”岗位、落实同工同酬、加强考核管理、畅通职业发通道,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促进事业单位的和谐发展。

        一、劳务派遣用工现状

       1、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劳务派遣工总量约6000万人,大量的劳务派遣工集中在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有些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

       2、派遣工和正式工混岗作业、同工不同酬、职业发展受限等是各企事业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某些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广泛应用在各种岗位甚至核心岗位,不仅薪酬低,许多福利也不予享受。

       3、修正案对劳务派遣做出了新规定: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门槛”;限制了用工单位实施劳动派遣的范围,对“三性”工作岗位(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进行了规制;强调了派遣人员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国家将按法律法规处罚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等等。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监控下,劳务派遣用工的空间日益萎缩,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明显减弱,劳务派遣将回到原来作为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

    二、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用工发展趋势

      1 、在“同工同酬”规定限制下,劳务派遣将被业务外包等用工方式代替。增加“同工同酬”规定后,事业单位正面临人工成本上升和用工风险增加的双重压力,业务外包具有帮助事业单位发挥核心竞争优势、脱离同工同酬管辖范围等优点,因此建议合理利用业务外包的经营策略以整合外部优秀资源,规避用工法律风险。2、在“三性”岗位限定下,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受到了一定限制,事业单位应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进一步梳理岗位设置、加强岗位细分,重新界定“三性”岗位,重新规划“三性”岗位人员配置,避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出现。3、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修正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加重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强了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约束力。因此,事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单位资格审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防范各种可能的用工风险。

       三、优化调整劳务派遣用工策略

      1、调整劳务派遣用工策略

      (1)探索服务外包模式,适度替代劳务派遣用工。各事业单位应理清核心业务、常规业务和一般业务,确定业务外包的岗位范围,将非核心业务如服务性业务交由合作企业完成,从而达到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2)探索产品制造过程外包模式,适度替代劳务派遣用工。各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战略定位及发展需要,将部分非核心生产性工作外包给合作企业,利用其先进的设备设施和生产技术,来完成非核心生产性工作,从而达到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增强对外部环境迅速应变的能力。

       2、优化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1)明确“三性”岗位

       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细化劳务派遣管理,加强人力资源规划。首先,认真对内部现有岗位进行梳理,整理出“三性”工作岗位,并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和规范。其次,开展劳务派遣人员摸底调查,摸清现有劳务派遣人员规模、岗位分布情况、薪酬分配制度等情况。

      (2)逐步落实同工同酬

       逐渐把身份管理调整为岗位管理,建立以岗位管理为中心的新用工制度。坚持“以岗定薪”,将派遣人员的薪酬与能力、业绩高度关联,缩小派遣人员与正式员工的收入差距,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激励有效的薪酬分配制度。还要落实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社会保障机制,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统一福利管理,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3)加强考核管理

       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竞争上岗机制和末位淘汰制,建立完整有效的考核体系,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等指标完成情况,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客观考核和合理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并将考核结果与实际收入相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四、结语在事业单位改制的背景及劳务派遣从严的法律环境下,通过创新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优化调整劳务派遣用工策略,从长期用工的角度出发,做到对劳务派遣人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这样才能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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