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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7-09-11]   

      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工作,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收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方关系,其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权,保留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即用工单位“用工不用人”。

       劳务外包指的是企业(发包方)将部分业务或辅助性工作委托给本企业之外的专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业务或工作的经济行为。劳务外包中的三方是一个直线关系,发包方不仅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权,还让渡了对劳动者的管理和实际控制权,即发包方“不管人,只管事”。

        一般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1)劳动者管理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直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形式进行劳动;而劳务外包中,劳动者不直接受发包方的管理,由承包方安排劳动时间和形式。

      (2)合同标的不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标的指向“人”;而劳务外包中发包方是根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费用,购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务成果”,标的指向“事”。

      (3)违法后果不同。劳务派遣中如果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劳动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理论上对二者做出了以上区分,但在实践中,由于认定标准的不明确,容易造成理解歧义。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认定中的难点:

      实践中,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交互的中间地带往往是相对难以辨别,也是容易滋生乱象的节点。例如,对于劳务外包来说,存在发包方因对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的客观需要,部分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生产过程,从而不可避免的形成对外包方劳动者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控制。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

      此种认定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一方面有可能造成真正有劳务外包需求并能通过劳务外包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效率的企业因担心法律风险而踟蹰;另一方面又让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企业以业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真派遣、假外包”。两者的结果都将会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造成伤害,前者影响的是就业,后者则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与规范用工、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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